19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竊盜險。保險期間內,發現該車失竊。甲隨即報警,然於事 發 7 日之後,始將上情通知乙公司。乙公司主張甲遲延通知,拒絕理賠,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A)如保險條款有遲延通知保險人即得免責之約定者,其抗辯為有理由
(B)如乙公司已據此解除契約者,其抗辯為有理由
(C)因為甲已經報警處理,故乙之抗辯為無理由
(D)乙公司只能請求甲賠償因遲延通知所受之損失,不能免責或解除契約代號:4901 頁次:12-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4), C(15), D(194), E(0) #688134

詳解 (共 1 筆)

#1127951
保險法中得解除契約之情形:

第64條第2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同條第3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68條第1項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第76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