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乙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該房屋因電線走火引發火災而燒燬。 甲雖備齊證明文件向乙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但乙公司向甲表示,因再保險公司尚未給付再保險金, 故其尚無向甲給付之義務。乙公司此項抗辯是否有理?
(A)無理由,因為乙公司應代甲向再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B)無理由,因為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契約之事由拒絕或延遲其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C)有理由,因為原保險人僅為再保險人之代理人,應由再保險人直接向甲負責
(D)有理由,因為被保險人是再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故再保險契約上之事由得用以對抗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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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65), C(3), D(2), E(0) #68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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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42條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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