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生產販賣文具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聘任甲為推廣部經理,並以契約 訂明採責任制,甲只要能確實管理推廣部之事務並達成業績目標,工作時間與方式皆由甲自行決定。 甲能力過人,輕鬆勝任。有生產販賣冷凍食品之 B 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借重甲之業務推廣 長才,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以優厚待遇聘任甲為業務部經理,並言明甲無須辭去 A 公司職務。甲向 A 公司董事長乙報告此情形,並獲乙之同意。請問甲之兼任行為是否適法?
(A)適法,因文具與冷凍食品之販賣並非同類業務
(B)適法,因甲已向 A 公司董事長報告,並獲得同意
(C)不適法,因甲未經 A 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
(D)不適法,因甲未經 B 公司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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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 C(65), D(12), E(0) #688129

詳解 (共 1 筆)

#1430538
公司法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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