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公司於聘僱乙時,要求乙另覓一親友擔任保證人,其後乙央請伯父丙與甲公司簽訂人事保證契 約,並載明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且無條件照數賠償乙將來對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下列有關當 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因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該契約無效
(B)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中有關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部分無效
(C)丙對於乙利用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牽羊偷走客戶財物,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D)若丙依照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以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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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45), C(165), D(144), E(0) #3017242

詳解 (共 6 筆)

#5654840
依據民法第 75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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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715
(A) 第 756-3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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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949
B的部分總之就是在人事保證並沒有規定關於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的規定
但在756-2條就有規定關於保證人損賠除契約有另外訂定可以不用限制在受雇人當年報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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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844
。 第 75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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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因未約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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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653
甲公司於聘僱乙時,要求乙另覓一親友擔任保證人,其後乙央請伯父丙與甲公司簽訂人事保證契約,並載明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且無條件照數賠償乙將來對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下列有關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因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該契約無效

民法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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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中有關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部分無效

民法第 739-1 條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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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中無先訴抗辯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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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對於乙利用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牽羊偷走客戶財物,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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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丙依照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以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 756-2 條第2項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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