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借款 50 萬元,並以 A 車設定質權。下列有關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因無停車位可供停放 A 車,將 A 車交由甲保管時,則質權不生效力
(B)若 A 車為丙所有,甲擅將 A 車設質給善意的乙,並交付給乙,乙得善意取得質權
(C)若乙將 A 車停放於停車場,因風災造成 A 車泡水毀損乃屬不可抗力,故乙無須負賠償責任
(D)若乙將 A 車停放於停車場,遭丁竊取並旋即被出售予善意的戊,則乙之質權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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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5), C(193), D(249), E(0) #3017248

詳解 (共 4 筆)

#5655294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另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因動產質權以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之動產為其成立與存續之要件,故須質權人占有質物,始能保全質權之效力。

質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質物之返還。
2.質物占有之喪失:
喪失質物之占有而未於兩年內請求返還者,質權消滅。
3.質物滅失而消滅:
惟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質權不因質物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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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885 條質權之設定,因供擔...
(共 1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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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925
C的部分 
依888條質權人負抽象輕過失 , 而不可抗力乃事變責任,即無過失責任,故乙不需負責

D的部分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 

A部分
897條 

B部分
886受關於948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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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677
甲向乙借款 50 萬元,並以 A 車設定質權。下列有關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乙因無停車位可供停放 A 車,將 A 車交由甲保管時,則質權不生效力

民法第 897 條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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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 A 車為丙所有,甲擅將 A 車設質給善意的乙,並交付給乙,乙得善意取得質權

民法第 948 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886 條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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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乙將 A 車停放於停車場,因風災造成 A 車泡水毀損乃屬不可抗力,故乙無須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 888 條第1項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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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乙將 A 車停放於停車場,遭丁竊取並旋即被出售予善意的戊,則乙之質權即歸於消滅

民法第898條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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