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裁處確定,包括下列何者?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七日期滿時確定
(B)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作成時確定
(C)捨棄抗告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D)裁處確定後,尚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140), B(944), C(2388), D(133), E(0) #641522
詳解 (共 10 筆)
(B)以宣示或送達時務須讓受處分人知曉才算確定
(d)不得
補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辦法第五條
(A)五日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
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
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
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
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七日期滿時確定
不正確
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B)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作成時確定
不正確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V(C)捨棄抗告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正確
(D)裁處確定後,尚得提起行政訴訟
不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特別救濟(聲明異議、抗告),無法、不得提起「訴願」、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裁處確定之情形)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A) 5日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B) 裁定宣示或送達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45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C)
(D)裁處確定後,尚得提起行政訴訟
不得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得於「送達裁定」「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經原裁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服「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