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且當事人以言詞方式陳述意見時,行政機關應作成 紀錄,並由陳述人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確認其內容無誤。若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請問行政機關應如何處 理?
(A)更正之
(B)記明其事由後附卷
(C)報請上級機關裁定
(D)函請調查局鑑定,以決定正確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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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5), B(1880), C(170), D(33), E(0) #659383

詳解 (共 5 筆)

#939509
第 106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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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642
拒絕簽名者→記名是由附卷
對記載內容有異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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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445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給予當事人陳述...
(共 1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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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353
行政程序法 第106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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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194
補充:跟聽證異議的比較

第 64 條
1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
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3 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4 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
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5 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6 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
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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