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時,下列約定何者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約定以口頭方式締約
(B)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C)約定人民之給付要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任務
(D)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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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2), B(133), C(217), D(297), E(0) #186992
統計: A(7632), B(133), C(217), D(297), E(0) #186992
詳解 (共 5 筆)
#447773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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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00
| 第 137 條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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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415
法律都須以"書面"為之,白紙黑字寫清楚才不會有爭議
若上頭以"口頭"為之,出事情時長官會撇得一乾二淨,倒楣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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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096
注意題目問何者「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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