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住所附近巷弄狹小,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乃派員劃設禁停紅線。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劃設紅線禁止停車為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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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1), C(8115), D(612), E(0) #186994
統計: A(128), B(51), C(8115), D(612), E(0) #186994
詳解 (共 10 筆)
#160764
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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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58
你是指像"設置"超速照像機嗎? 如果是這種設置,因為照相機裝了之後,人民此時乃不痛不癢亳無影響,所以是事實行為.
等到照像開單後,對人民就有不爽的影響啦!所以這時是行政處分.
而線在劃了之後,人民所作所為就會受到線所規制範圍的影響,例如:劃紅線或黃線不可以停車啦~所以是處分.
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是不是有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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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707
交通標誌標線的法律性質,
是對人或對物的一般處分,
學說(對物)和實務(對人)各持不同見解。我是上于亮的行政法,
上課是說到具「規制作用」之禁制標線及標線被認定為對人之行政處分;
在晚近的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行政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判中也是將禁制標線之劃設認定為「對人之行政處分」,以下節錄自裁判書內容:
本院按:(一)「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6款所明定。禁止停車標線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之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禁制標線之規範客體雖是特定之道路(公物),然其並未對道路之性質設定或變更,仍是以人之行為為直接規範對象,亦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所稱「公物之一般使用」,係指直接以公物作為利用對象,非可等同論之。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對人之一般處分」,仍須針對「具體事件」為規範,僅在規範對象(人)從寬認定。在此,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判:http://ppt.cc/9YIM
交通標誌標線相關論文導讀:http://ppt.cc/u8lj
建議11F能夠把我上面附的交通標誌標線相關論文導讀瀏覽一下,
交通標誌標線的種類和法律性質是可以再作細分及討論的,
可再細分為警告、禁制及指示(有無規制效果,是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而此題問的具有規制作用的禁制標線之劃設只是其中一種(實務見解認定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並不能以交通標誌標線全都歸屬於對物或對人之處分一概而論。
最後我想說的是,
作選擇碰到這種題目跟著實務見解走應該是不會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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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361
最佳解是對的~標誌或標線,例如禁止停車線或停車線,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交通警察之手勢或紅綠等交通號誌,才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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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436
這類有爭議的實務與學說之區分, 一般出題者都會避免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因為他們不會希望到時被考生申請考題釋疑自找麻煩
多做題目就能發現此類問題,選擇題選項大多就以下4種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最多再細分讓你選是 行政處分 或是 一般處分
所以不用太鑽牛角尖 定要區分是 對人或對物
反而會讓自己作答時無所適從
原則上 搞清楚何為行政處分 何為一般處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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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899
設置測速照相機
只是設置 或拍照
還沒有開出罰單
沒有法律效果
所以只是事實行為吧?
如果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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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65
雖然本題沒問這麼細,但還是值得討論一下:
我的老師將禁制標線定義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因其未設定或變更道路的性質,而是以人之行為為直接規範對象,
且乃以「行經該路段之可得特定之人」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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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83
但他將「測速照相器」設置在那邊,不是等於「公物的設定」嗎?這似乎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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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455
請問這怎麼跟“設置”是事實行為劃分呢??????? 我以為劃設跟設置一樣是事實行為,紅線才是行政處分,有人可以跟我講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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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979
同樓上想法一樣,除非是考申論題,你就可以提出來說,否則全選擇的題目這樣鑽牛角尖沒意義,司法官考試的人都不一定會這樣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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