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採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不得自行提出證據
(B)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機關即應為調查
(C)行政機關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D)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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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19), C(200), D(3074), E(0) #3035907
統計: A(37), B(119), C(200), D(3074), E(0) #3035907
詳解 (共 10 筆)
#6040535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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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 38 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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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36條: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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