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之目的不限於公用
(B)徵收之範圍不限於土地
(C)財產權為制度性保障之權利
(D)財產權受到憲法絕對之保障
統計: A(2649), B(249), C(757), D(5482), E(0) #1570467
詳解 (共 10 筆)
(C)
憲法「制度性」保障事項(受憲法直接保護):
1. 人身自由(釋字384)
2. 新聞自由(釋字689)
3. 學術自由、講學自由(釋字380)
4. 大學自治(釋字563)
5. 地方自治(釋字498、553)
6. 服公職之權利(釋字605、483)
7. 訴訟救濟、審判獨立(釋字396、507、582、601)
8. 婚姻與家庭(釋字554、620、696)
9. 民意政治、責任政治(釋字461、613)
10. 財產權保障
(A)徵收之目的不限於公用
釋字第 732 號 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B)徵收之範圍不限於土地
例如釋字第 747 號 交通部興建木柵隧道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D)財產權受到憲法絕對(相對)之保障
財產權具有社會義務性,例如釋字第 564 號 禁止騎樓設攤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 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 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 不相牴觸。
編輯討論
民、新、人、財、講、公、訴、姻、地
以上自己寫成正確的國字...我就不方便打出來
之前摩友的口訣+另外前四個上去
民意政治伴隨著責任政治
大學自治就是學術跟講學的地方
訴訟一定審判獨立,不受政治干預
祝各位都能上榜
A我記得是因為高鐵需要陸地蓋鐵路,可是高鐵是民營的
所以徵收土地的目的並不限於「公用」,但是具有「公益」
(A)徵收之目的不限於公用
釋字732是違憲沒錯
引用這句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如果徵收目的如果不是為了公用 ,換句話說為了其他公益也可以徵收!!
另外再補充
釋字第 400 號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理解是這樣,如有錯誤在煩請告知
釋字490號解釋理由書
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權利,
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層級化法律保留 財產權 屬 相對法律保留
釋字732部份內文:「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此釋字因捷運相關法條徵收非必要土地(毗鄰地區土地)有違比例原則不予適用。
公用不等於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