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
(B)遺失物之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自遺失物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 其所有權
(C)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以該遺失物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者為限
(D)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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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38), C(376), D(125), E(2) #1266919

詳解 (共 8 筆)

#1323238

(A)

第 8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C)

第 80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31
0
#1333308

(D)民法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24
1
#1387660
(B) 500元以下公告15日
13
2
#1323233

(B)

第 807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11
0
#4149944

(C)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以該遺失物具有相當財產價值為限

這段意旨應該只說以有價值者為限

§805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法條則是指不管有無價值,都可以請求

答案應該是只有B喔  (§807-1答案算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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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66
本題答案是否應改為B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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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861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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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259
原本答案為B,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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