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
(B)遺失物之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自遺失物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 其所有權
(C)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以該遺失物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者為限
(D)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
統計: A(11), B(738), C(376), D(125), E(2) #1266919
詳解 (共 8 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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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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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D)民法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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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C)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以該遺失物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者為限
這段意旨應該只說以有價值者為限
§805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法條則是指不管有無價值,都可以請求
答案應該是只有B喔 (§807-1答案算對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