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處置的範圍,
下列何者不包括?
(A)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
(B)接受心理輔導
(C)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D)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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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15), C(94), D(23), E(0) #1928421
統計: A(498), B(15), C(94), D(23), E(0) #1928421
詳解 (共 3 筆)
#5281705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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