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依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B)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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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4466), C(624), D(270), E(0) #3048808
統計: A(119), B(4466), C(624), D(270), E(0) #3048808
詳解 (共 8 筆)
#5894333
(B) 14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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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882
一、《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
1. 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 行為不適用行政罰 → 完全免責 ✅
2. 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 行為仍可能受行政罰,但可以減輕處罰 ✅
• 所以「未滿18歲就完全不罰」是不正確的
3. 成年(18歲以上)
• 適用一般行政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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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967
【行政罰法】
第 7 條: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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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B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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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A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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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D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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