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A)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B)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C)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D)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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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67), C(208), D(196), E(4672) #3048811

詳解 (共 8 筆)

#5704043
我來幫幫大家~~~這題是有問題的! 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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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336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B) 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C) 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D)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以上四種情形皆無法直接解決審判權衝突,現行法之大法官無法藉由逕行作成解釋而直接解決審判權衝突,必須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作成終審裁判且用盡救濟途徑,並且經大法官認可宣告違憲,始得解決審判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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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079
司法院表示,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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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4522
【概念】
我國採司法二元制(公法、私法),各自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
審判權衝突通常發生在「民事」與「行政」法院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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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衝突又可細分為:
1 積極衝突:均認為有審判權
2 消極衝突:均認為無審判權(較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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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18號:
「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種法院審理、適用何種司法程序,則屬立法者之權限,應由立法者衡酌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妥為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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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C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B) 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C) 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D)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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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之處理-舊法】
若發生消極衝突:
(現已刪除)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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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廢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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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新增後,
為了解決審判權爭議規範,經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明定於法院組織法,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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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之處理-新法】
審判權衝突現已均規定於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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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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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1 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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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
1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
1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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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5 條: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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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答案:E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B) 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C) 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D)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E) 一律給分
(現在已無「聲請解釋」來解決審判權衝突,而是「終審法院裁定」決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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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295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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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097
關於不同法院間審判權衝突處理方式現規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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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602
請看清楚題目-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只有立法院是為了立法上的衝突,所以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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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883
基於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若讓立法院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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