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實踐,且與法安定性與既得權保障有關
(B)行政法規倘預先訂定施行期間,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C)行政法規之變更與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D)人民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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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01), C(2599), D(258), E(0) #3255820
統計: A(53), B(301), C(2599), D(258), E(0) #3255820
詳解 (共 3 筆)
#6293826
釋字第525號
解釋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C)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B)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D)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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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A)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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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722
AP”119: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第三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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