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8 歲未婚之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有效?
(A)擅自對好友免除債務
(B)以零用錢請女友吃套餐
(C)以10萬購得市價50萬之重型機車
(D)逕自丟棄其母所贈之名錶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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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642), C(45), D(120), E(220) #880373

詳解 (共 7 筆)

#1492166
拋棄物權為單獨行為,依照民法79,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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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283

(A)(D)民法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單獨行為例子:物權之拋棄、債務免除、認領、捐贈、遺囑之作成、行使形成權(解除、中止、撤銷、承認)、

授予代理權、遺贈

(A)免除債務及(D)拋棄名錶為單獨行為,故無效。

 

(C)民法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依題意,以10萬元購買市價50萬之重型機車明顯非為18歲之成年人依其年齡及身分、生活日常所必須之物,

故(C)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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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838

法:

滿20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法:18歲成年→有完全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婚姻消滅而失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輔助宣告之人,輕度中度障礙通常是輔助宣告)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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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單獨行為→無效;行為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就是該法律行為只要有一個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只要經一方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需要對方的附合)。例如: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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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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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相關試題選項整理

 

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

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撤銷贈與契約(∵是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者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18 歲未婚之甲以零用錢請女友吃套餐


在校成績優異,領取校長頒發之新臺幣 500 元獎學金

18 歲的甲男與 16 歲的乙女於婚後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

 

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效力未定

18 歲未婚之甲以10萬購得市價50萬之重型機車

 

將自己所有的平板電腦,交換同學所有的玩具火車

 

無效

單獨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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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93
77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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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881
注意現行民法已改為18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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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222
D為什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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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45
20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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