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比較,何者錯誤?
(A)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B)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方式為機關通知參加及關係人自行申請參加;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方式為機關依職權通知
(C)兩者參加時間均在訴願決定前
(D)兩者均會因不參加訴願會影響訴願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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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80), C(158), D(760), E(0) #1525545

詳解 (共 3 筆)

#3103080

訴願法 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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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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