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造之敘述,何
者正確?
(A)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B)經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 3 個月內回復原狀
(C)經制止,3 個月內未回復原狀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
(D)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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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331), C(331), D(364), E(0) #2688613
統計: A(1093), B(331), C(331), D(364), E(0) #2688613
詳解 (共 2 筆)
#6565462
第8條
1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 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 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 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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