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
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B)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C)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D)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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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3428), C(332), D(795), E(0) #1776375
統計: A(680), B(3428), C(332), D(795), E(0) #1776375
詳解 (共 4 筆)
#4228999
-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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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855
(B)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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