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 分書送達後多久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1 年內
(B) 6 個月內
(C) 30 日內
(D)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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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1), C(45), D(6), E(0) #2036712

詳解 (共 1 筆)

#5279946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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