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若未作下列何項表示者,視為其所自為?
(A)立即提出訴訟
(B)立即提出申訴
(C)立即提出異議
(D)立即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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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172), D(10), E(0) #2036718

詳解 (共 1 筆)

#5020767

行政程序法第31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撤銷許可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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