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A)確認訴訟
(B)給付訴訟
(C)撤銷訴訟
(D)一般形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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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8), C(6), D(12), E(0) #2036726

詳解 (共 1 筆)

#5285408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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