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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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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7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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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78149 |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78149
年份:
105年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42.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者,為 何種送達方法?
(A)補充送達
(B)囑託送達
(C)寄存送達
(D)留置送達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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