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金錢給付者,經行政機關撤銷而有溯及既往
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此時,行政機關應如何請求返還?
(A)應向行政法院起訴為之
(B)應向普通法院起訴為之
(C)應以書面行政指導為之
(D)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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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 C(7), D(162), E(0) #2036734
統計: A(38), B(4), C(7), D(162), E(0) #2036734
詳解 (共 1 筆)
#4264405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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