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5 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
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19.憲法第132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依公職人員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