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要旨,國家限制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所採取之手段,應有法律依據,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法所稱通訊包括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B) 本法所稱通訊包括郵件、書信、言論、談話
(C)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10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D) 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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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26), C(3127), D(567), E(0) #654744
統計: A(36), B(226), C(3127), D(567), E(0) #654744
詳解 (共 5 筆)
#948664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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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925
通訊監察 最輕本刑3年以上 每3日派員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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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015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稱通訊包括
郵件
書信
言論
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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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097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第 13 條
第 13 條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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