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參與分配 --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予分配
19.有關參與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就經拍賣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