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某甲係內政部簡任官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應由下列那一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A)內政部
(B)行政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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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5), C(69), D(1195), E(0) #137693

詳解 (共 10 筆)

#255395

依公懲法第9條第3項: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題目說"簡任官員"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所以由監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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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47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體制內的法院 終審作出裁決時的懲戒 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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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92

註記..

 

一、 懲戒與懲處之意義
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二、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之處分,亦皆有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概念上極易混淆,依學者見解,二者應有以下不同: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二) 處分事由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處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之種類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懲處之種類則有: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政務官則均無適用。
(四) 處分程序不同
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五) 得否功過相抵不同
懲戒處分:無所謂功過相抵。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六) 救濟程序不同
懲戒處分:對公懲會之議決,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
懲處處分:對於免職處分,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釋字二四三號)而「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釋字四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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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65

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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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66

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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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32

簡任是政務官..政務官的彈核由監察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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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049

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到底隸屬哪裡?→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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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972
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到底隸屬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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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9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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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90


懲戒與忝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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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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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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