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根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的規考試服務的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 而各級學校應依據3項重要考量,提供身障生適性考試服務…前述的重要考量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障礙類別
(B)障礙程度
(C)障礙限制
(D)個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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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377), C(794), D(88), E(0) #2029139

詳解 (共 6 筆)

#3495752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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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6575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4 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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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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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932
第 4 條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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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510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情形、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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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障礙類別、障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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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障礙情形、程度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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