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裁罰處分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時,欲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通常應採取下列何種手段?
(A)停止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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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0), B(44), C(425), D(26), E(0) #2415594
統計: A(1230), B(44), C(425), D(26), E(0) #2415594
詳解 (共 6 筆)
#4196099
已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停止行政處分 → 停止執行
未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給予行政處分 → 假處分
未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給予行政處分 →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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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141
假扣押:暫時凍結 (1)錢 (2)物品轉換成錢
預防性
假處分:暫時凍結 錢以外(防止權利更變)
預防性
假執行(先執行):強制執行拍賣、變賣
起訴後判決未確定前
停止執行:停止執行中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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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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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649
已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停止行政處分 → 停止執行
未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給予行政處分 →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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