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相關之規範何者為非?
(A)應與客戶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
(B)證券經紀商之指定,應由投信投顧事業指定之,客戶不得指定
(C)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於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
(D)若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經紀商,其與該證券商有相互投資關係者,應於契約中揭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 B(2117), C(51), D(22), E(0) #1907083
統計: A(62), B(2117), C(51), D(22), E(0) #1907083
詳解 (共 4 筆)
#6578533
(B) 證券經紀商之指定,應由投信投顧事業指定之,客戶不得指定
由客戶自行為之。
ㅤㅤ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全權委託投資權利義務內容,並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2.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A)應與客戶個別簽訂,除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並應載明下列事項,如為信託關係者,應再另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記載各款事項:
...
5.第二項第九款(B)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由客戶自行為之;客戶僅指定一家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者,應明確告知客戶相關風險。
...
7.(D)客戶不指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定之,並應注意適當之分散,避免過度集中;他業兼營者,並不得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其與該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有相互投資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並應於契約中揭露,如有信託業法第二十七條情事時,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
10.第一項之(C)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