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人員各種加給之給予,係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內政部警政署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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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373), C(47), D(39), E(0) #1553902
統計: A(886), B(373), C(47), D(39), E(0) #1553902
詳解 (共 3 筆)
#2726169
獎懲 → 內政部
加給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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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38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7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7 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8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I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1大功2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1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1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III. 第1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79&flno=1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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