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於何種情形下,機關得向該行為人求償?
(A)以其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
(B)以其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
(C)以其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D)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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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218), C(453), D(127), E(0) #1224729
統計: A(66), B(2218), C(453), D(127), E(0) #1224729
詳解 (共 6 筆)
#1545148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機關才有求償權。警械條例只有故意行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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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695
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出於故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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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768
警械條例第11條2項,違反本條例警械其出於故意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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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95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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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827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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