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察人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該行為人求償?
(A)以該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
(B)以該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
(C)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D)不問故意或過失,均得求償
統計: A(37), B(1162), C(1527), D(91), E(0) #820310
詳解 (共 10 筆)
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權利
→ 向行為人求償:以該行為係出於故意為限
50.警察人員執勤時,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生命財產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於何種 情形下,得向該行為人求償?
(A)以其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
(B)以其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
(C)以其行為係重大過失者為限。
(D)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得求償。 117
答案A
我想說是不是侵害的是生命和財產權利----->適用警械使用條例---故意
這題只說侵害權利所以適用國賠法?--->故意 重大過失
公權力:故意或重大過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2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對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