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其組織法於民國102年修正,下列何者為該法第6條明定之次級機關?
(A)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B)各保安警察總隊
(C)勤務指揮中心
(D)警察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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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8), B(2354), C(290), D(481), E(0) #820304
統計: A(638), B(2354), C(290), D(481), E(0) #820304
詳解 (共 10 筆)
#1089625
第 6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
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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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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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613
依據警政署組織法第6條之規定,答案應更改為B各保安警察總隊,麻煩站長更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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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53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6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6 條
I.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II.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3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1人或2人。
III.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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