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警察法第6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兼有對中央刑事警察之指揮監督權?
(A)當地行政首長
(B)所屬警察機關長官
(C)當地檢察署檢察官(舊名:當地法院檢察官) 
(D)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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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95), C(2956), D(47), E(0) #820307

詳解 (共 6 筆)

#2366016

第 5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
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
    警察業務。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
之指揮、監督;

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

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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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842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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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684

行政首長-保警

檢察官-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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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228

行政首長指揮的是「保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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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58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6

警察法 第 6 條

 

前條第1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第4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指揮監督;第6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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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653
檢察官已改為地檢署,不屬於法院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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