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執行違規取締勤務遭抗拒,尚非用槍時機
(B)盤查可疑之人遭抗拒,而有受到突襲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C)警察用槍原因即將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D)警察人員使用警銬後,應將經過情形向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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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107), C(2272), D(419), E(0) #820311

詳解 (共 7 筆)

#1264329
用槍原因已消滅者,應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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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7條(警械使用之停止)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10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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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318
(C)警察用槍原因即將消滅,應立即停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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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285

(C)警察用槍原因即將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103325&dostatus=&noslave=1&exp=272#ixzz5DONizK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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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25
C錯是尚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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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796

V(A)警察執行違規取締勤務遭抗拒,尚非用槍時機



正確,遭抗拒,並受到突擊之虞,始得使用警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突擊之虞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V(B)盤查可疑之人遭抗拒,而有受到突襲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突擊之虞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C)警察用槍原因即將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消滅者,立即停止使用。




V(D)警察人員使用警銬後,應將經過情形向長官報告

 

(一)除了警棍指揮外,事後不用即時報告長官

 

(二)警棍制止、使用警刀或槍械、使用警銬,事後應即時報告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   ()   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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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801
即將消滅,代表還在情況中;換個角度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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