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規範「警察補充性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須符合被動性原則,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請求警察介入排除危害
(B)爲填補國家保障人權之闕漏,以富有機動力之警察補充主管機關之不足
(C)警察介入行使職權,以主管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D)其他行政機關能否即時制止或排除該危害,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判斷
統計: A(1484), B(481), C(108), D(1375), E(0) #820320
詳解 (共 10 筆)
第 28 條
I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此為補充性原則。
選項A說的是被動性。
因見其他機關「不能或不可能適時防止」其任務範圍內之具體危害時,得不經請求主動介入協助,稱為「自發性協助」。但必須注意的是,肇致該危害的事件,必須是單一事件,而且該危害具有急迫性,須立即防止者。這種例外情形,是為了彌補行政機關防止危害的漏洞,藉以保障人民權益。
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28規定:「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第二項)。」
即屬警察法所謂補充性或輔助性原則,非屬於行政程序法§19規定之職務協助。
乘上:http://pa641001.blogspot.com/2009/03/blog-post_22.html
X(A)須符合被動性原則,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請求警察介入排除危害
警察機關即時介入排除危害
V(B)爲填補國家保障人權之闕漏,以富有機動力之警察補充主管機關之不足
V(C)警察介入行使職權,以主管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V(D)其他行政機關能否即時制止或排除該危害,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判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 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 警察補充性原則。)
(概括條款)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補充性原則)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