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法定罰最重?
(A)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公園拉客
(B)在住宅區媒合性交易
(C)加暴行於人
(D)冒用他人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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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2179), C(265), D(107), E(0) #820328
統計: A(384), B(2179), C(265), D(107), E(0) #820328
詳解 (共 6 筆)
#2654378
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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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017
全部社會秩序維護法 最重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媒合性交易、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併處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媒合性交易、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 (地方政府依第 91-1 條 第1、2、3項,制定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 ,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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