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攜帶螺絲起子一把,前往乙家破壞大門並侵入屋內竊得金條數塊,甲犯竊盜罪而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毀越門扇而犯之者」、「侵入住宅而犯之者」三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併罰
(B)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想像競合
(C)甲應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想像競合
(D)甲只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應將各加重情形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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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76), C(116), D(1252), E(0) #820337
統計: A(55), B(276), C(116), D(1252), E(0) #820337
詳解 (共 2 筆)
#2792843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9年台上字第3945號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
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
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
款,俾相適應。又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
要,其居住人宿於樓上,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
竊者,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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