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見乙被一群不良少年追殺,倉皇逃命,為救乙脫離危險,乃將乙推入甲經營的豬肉攤內隱蔽,乙因而頭部撞到肉攤受傷。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
(B)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不該當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C)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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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6), B(86), C(178), D(34), E(0) #820330
統計: A(1766), B(86), C(178), D(34), E(0) #820330
詳解 (共 5 筆)
#1365747
甲見乙被一群不良少年追殺
這題有人為想說既然不良少年是不正地位,為何不是使用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因正當防衛是屬於正對不正的行為,如果甲是直接對抗不良少年,即可主張正當防衛。
但題意是甲對乙的傷害行為,這樣甲是正的地位,受到損害的乙也是正的地位,
對於這個傷害行為就不能適用正當防衛,而是用緊急避難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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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866
刑法§24 : 「緊急避難」:
(一)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緊急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l.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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