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没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查禁物之處分方法不包括下列 何者?
(A)留作公用
(B)拍賣或變賣
(C)移送有關機關
(D)請法院派員監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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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2174), C(175), D(485), E(0) #820324

詳解 (共 5 筆)

#3329587

既然是查禁物代表人民不可以擁有,所以更不會拍賣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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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039

沒入物品之處分,查禁物之處分方法  銷、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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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記口訣查禁物顧名思義,就是不合法的東...
(共 1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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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719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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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86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不得第2款拍賣變賣不得第3款廢棄

 

 

 

查禁物者,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 (地方法院) 簡易庭派員監視  (廢棄、銷燬)、監燬。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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