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没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查禁物之處分方法不包括下列
何者?
(A)留作公用
(B)拍賣或變賣
(C)移送有關機關
(D)請法院派員監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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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2174), C(175), D(485), E(0) #820324
統計: A(197), B(2174), C(175), D(485), E(0) #820324
詳解 (共 5 筆)
#3329587
既然是查禁物代表人民不可以擁有,所以更不會拍賣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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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039
沒入物品之處分,查禁物之處分方法 銷、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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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719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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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86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不得第2款拍賣、變賣、不得第3款廢棄)
查禁物者,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 (地方法院) 簡易庭派員監視 (廢棄、銷燬)、監燬。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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