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對其使用警銬?
(A)違序嫌疑人經通知到場實施訊問時
(B)對酒醉者執行管束措施時
(C)強制違序人到場執行拘留罰時
(D)精神病患毀損他人物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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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70), C(90), D(2331), E(0) #820313
統計: A(29), B(670), C(90), D(2331), E(0) #820313
詳解 (共 6 筆)
#330988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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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810
(C)強制違序人到場執行拘留罰時,
1.必須要有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2.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3.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管束人民後,得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戒具的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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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020
請問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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