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未經許可攜帶瓦斯噴霧器者,應優先適用下列何種法律處罰?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刑法
(D)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統計: A(2609), B(765), C(8), D(219), E(0) #820312
詳解 (共 7 筆)
適用順序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社維法 ——> 警械使用條例
本例,行為人所持的是瓦斯噴霧器,
首先在第一關管制條例審視,因瓦斯噴霧器非屬條例中的管制範圍,而無法適用
再來第二關社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係查禁物,囊括各該法條所禁止之物,瓦斯噴霧器屬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因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其他法律適用者從其規定,故適用社維法!
警政法令參考案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
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查禁物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沒入,且「沒入」不受「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的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應沒入、得沒入)
I.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FE076579&type=E
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無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比較
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查禁物),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察機關應沒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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