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違法,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下列案件之救濟方法何者錯誤?
(A)對警察分局解散命令不服,向地方政府訴願
(B)對道路障礙之罰鍰處分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對警察分局廢止集會遊行許可不服,向警察局申復
(D)對行人闖越快車道之罰鍰處分不服,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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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309), C(204), D(2979), E(0) #8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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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983
(B).(D)都不用訴願,直接提出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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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628

(A)對警察分局解散命令不服,向地方政府訴願

 

正確

 

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命令解散的性質: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的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予  1. 警告、 2. 制止 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宗教、民俗、婚、喪、喜、慶、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  4.  強制   (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4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例如:不服縣 (市) 政府警察分局、警察局的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得「經原行政處分之縣 (市) 政府警察分局、警察局」向縣 (市) 政府「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例如:不服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警察局的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得「經原行政處分之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等警政署屬警察機關,其「訴願管轄機關」,皆為「內政部」。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B)對道路障礙之罰鍰處分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對警察分局廢止集會遊行許可不服,向警察局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D)對行人闖越快車道之罰鍰處分不服,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得先向處罰機關、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申訴、陳述意見 

不服,再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免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第 1 項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原處分機關    (管轄之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民眾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救濟步驟:

 

 

步驟1: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


先向處罰機關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申訴、陳述意見。




步驟2:


不服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申訴、陳述意見  的結果,


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應於30天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


逕(逕 =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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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551
(B)(D)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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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947
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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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267
PS.集遊法申復=>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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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740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室外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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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004
行人闖越快車道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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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105
個人認為,解散命令為即時之下命處分,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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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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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警察分局解散命令不服,向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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