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法第 10 條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勤務規範屬之
(B)不服該命令者不得提起救濟
(C)中央僅內政部方得為之
(D)警察對非法集會之群眾下令解散屬之
統計: A(263), B(139), C(687), D(2166), E(0) #1765509
詳解 (共 10 筆)
(A)警察勤務規範 好像已於95年廢止,現為警察勤務條例 。
但我猜A可能是要考2種不同命令,一個是 行政處分的一般處分(對外人民) V.S. 一個是行政規則 (對內機關)
例如解散命令 例如勤務條例規範內部人員
相關考題:
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對不服從解散命令者之強制驅離,係屬何種行政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20.%E8%AD%A6%E5%AF%9F%E6%A9%9F%E9%97%9C%E4%BE%9D%E9%9B%86%E6%9C%83%E9%81%8A%E8%A1%8C%E6%B3%95%E5%B0%8D%E4%B8%8D%E6%9C%8D%E5%BE%9E%E8%A7%A3%E6%95%A3%E5%91%BD%E4%BB%A4%E8%80%85%E4%B9%8B%E5%BC%B7%E5%88%B6%E9%A9%85%EF%A7%AA%EF%BC%8C%E4%BF%82%E5%B1%AC%E4%BD%95%E7%A8%AE%E8%A1%8C%E6%94%BF%E8%A1%8C%E7%82%BA%EF%BC%9F+++..-492130.htm#ixzz5AiCJnEVA
警察法所稱警察命令有兩種
(1)第9條的警察命令 為抽象性的規範,因此無法直接救濟
(2)第10條的警察命令,為具體的下命處分,因此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可以發布第9條警察命令
(1)中央:僅有內政部
(2)地方:直轄市or縣市政府
(A)警察勤務規範屬之
是指警察法 第 9 條 的發布警察命令
(B)不服該命令者不得提起救濟
是指警察法 第 9 條 的發布警察命令
(C)中央僅內政部方得為之
是指警察法 第 9 條 的發布警察命令
V(D)警察對非法集會之群眾下令解散屬之
警察法 第 10 條 的命令處分、下命處分、行政處分
警察法 第 9 條 的發布警察命令,抽象性規範,不能救濟
發布警察命令,不論發布的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只看發布主體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布
即為 警察法 第 9 條 的 警察命令
警察法 第 10 條 的警察命令,下命處分、命令處分、行政處分,具體規範,能救濟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地方)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0
警察法 第 10 條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