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過去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成立要件之一的「竊據國土」備受爭議,此一基準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除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內容亦須正當合理
(B)法院判決有罪前的無罪推定
(C)防止檢警恣意逮捕的令狀主義
(D)視犯罪情節輕重而調整的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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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2), B(294), C(235), D(325), E(1) #132226

詳解 (共 1 筆)

#264777
舊刑法內亂罪包含「陰謀犯」,且「著手實行」不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得以言
論鼓吹或以思想對外表示,均可能構成普通內亂罪,因此,在動員戡亂時期經常造成因
言論或思想構成內亂罪之案件,成為執政者壓制反對人士之工具。

所以早期鼓吹「台獨思想」者,就會被冠上「竊據國土」的罪名,而公然推行「台灣獨
立」運動、以演說方式主張「台獨」者,就等於預備竊據國土,欲使台灣脫離中華民國
版圖,排除中華民國在此一地區行使主權。

而台獨之言論或思想應為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不應因鼓吹台獨思想就被與「竊據國
土」劃上等號,所以即使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內容亦須實質正當。

以上,個人見解,參考:
http://0rz.tw/2bmww
http://0rz.tw/Z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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