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郵 政法應予補償者,至遲應自何時起為之?
(A)查詢之次日起6個月內
(B)查詢之次日起3個月內
(C)查詢之次日起1個月內
(D)查詢之次日起15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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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7), B(3849), C(254), D(163), E(0) #2764425

詳解 (共 4 筆)

#5596091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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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584
關於 次日起1,中郵給補償金:自查詢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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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628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日起三個月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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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142
郵件處理規則 第63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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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4721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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