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M 化偵查網路系統(M 化車)」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範圍僅及於行動通訊設備之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B)使用時,技術上無可避免會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
(C)僅短暫使用時,不須取得法院許可
(D)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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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840), C(14), D(36), E(0) #3407288

詳解 (共 4 筆)

#6408881
(A)調查範圍僅及於行動通訊設備之設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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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9704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

I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II 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III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Ⅳ 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Ⅴ 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時,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除為供第一項、第二項之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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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授權得以俗稱「M化車」方式以確認犯嫌之位置,該為透過車上裝設的模擬行動基地台,對相對人定位追蹤。使用M化車之法律保留部分,此條則因現代人可謂「機不離身」,使用手機以得知被告位置屬高度干預隱私權、個人資訊自決權,故不區分干預期間長短,一律採取「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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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000
資料保存時間 第 153-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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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905
「M 化偵查網路系統 (M 化車)」在使用時,因技術特性,通常會不可避免地取得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個人資料,因此必須謹慎遵循相關法規,確保調查行為符合合法性與比例原則。其他選項則不完全正確,例如:
(A) 調查範圍並不僅限於設備號碼或卡片號碼。
(C) 即使短暫使用,也應依法進行相關程序,包括申請法院許可。
(D) 資料保存期限須依相關法規規定,未必是至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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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8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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